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章程为量潮科技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文件,所有专项章程的制定均须以本章程为依据。
第二条 目的
为确立量潮科技治理体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基础,明确治理机构的组成与职权,建立法治优先的治理文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量潮科技及其所有附属业务单元的治理活动。本章程为公司最高效力章程,所有其他章程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量潮科技治理体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法治优先原则:治理应当以成文规范为依据,以规范持续更新为手段,以规范的有效执行为底线。人治在法治框架内运作,不得超越成文规范行事。
(二)透明化原则:治理规范、决策过程、执行结果应当在可公开范围内保持透明。隐性经验应当通过制度化过程持续转化为显性规范。
(三)利他导向原则:制度设计应当系统性地鼓励利他行为,系统性地限制利己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四)可追溯原则:所有治理行为应当产生可追溯的记录,确保历史可查、决策可审、责任可追。
(五)自我进化原则:治理体系应当具备自我迭代的能力,在市场尚未完全理解当前制度时,体系已进入下一阶段。
第二章 治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治理机构
公司治理机构,指创始人、股东代表大会、公司代表大会。
(一)创始人,指与张果本人绑定的职务,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兜底者。创始人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最终决策权,并对治理体系的持续演进负责。
(二)股东代表大会,指由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股东组成,代表股东意志行使所有权的议事机构。股东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修改本章程,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年度预决算。
(三)公司代表大会,指由各业务单元及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代表一线执行者行使经营权与民意表达职能的议事机构。公司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影响员工权益的制度变更,并向创始人提出制度改进建议。
第五条 治理机构间的权力边界
(一)创始人与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由本章程界定。创始人的最终兜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绕过本章程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其他章程行事。
(二)股东代表大会与公司代表大会之间的争议,由创始人召集联席会议裁决。
(三)专项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由对应业务单元或职能部门发起,经公司代表大会审议后生效。
第三章 法治体系¶
第六条 章程体系
量潮科技的法治体系由以下层级构成:
(一)基本章程(本章程):确立治理原则与制度基础,为最高效力章程。
(二)公司级专项章程:在基本章程框架下针对特定职能领域制定的章程,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商务管理、客户管理、研发运维、审计制度等。公司级章程定原则与底线,适用于全公司所有部门。
(三)业务单元级章程:在各业务单元目录下制定的章程,如量潮云章程。业务级章程在公司级章程的框架内定执行细则,不得突破公司级章程的原则边界。
第七条 法治的约束机制
法治体系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约束力:
(一)章程一经发布即产生约束力,所有组织成员应当遵守。
(二)章程的变更同样通过章程发布流程完成,变更应当记录并公示。
(三)章程执行中发现的制度空白,应当通过章程修订流程补充,不得以口头指令或临时安排长期替代。
第八条 隐性经验显性化义务
组织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复用的隐性经验,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显性化:
(一)以工作手册、工作教程、章程等形式写入对应档案。
(二)参与章程制定或修订过程,将实践经验反馈为制度条款。
(三)将个人决策中的判断依据和考量因素纳入可追溯的记录。
第四章 制度建设文化¶
第九条 信任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不是替代信任,而是建立信任运作的安全边界:
(一)法治通过成文规范排除不信任因素,使组织成员在确定的规则下可以零摩擦地协作与创新。
(二)法治越是完善,系统对个人决策的依赖越低,对组织成员的要求越从能力隐性要求转变为规范的显性要求。
(三)长期在法治环境中运作的团队成员,天然具备高信任基础:因规范明确从而行为可预期,因过程透明从而动机可验证。
第十条 制度建设的自我进化
治理体系应当保持自我进化能力:
(一)制度的建设速度应当不低于组织规模和复杂度的增长速度。
(二)在各个发展阶段预留最小可行制度和最小可行壁垒,在增长过程中不断完善。
(三)制度的竞争力体现在:外部的竞争者可以看到制度的结果,但复制制度需要完全经历同样的建设过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章程效力
本章程经公司治理机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章程之解释,应遵循法治优先之基本原则。各项条文不得被解释为抑制合理的组织创新或为治理设置不必要的程序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