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章程依据《量潮科技基本章程》制定,旨在建立公司内外部沟通管理的标准化规则,保障沟通效率与信息质量,维护成员的认知权益。
第二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信息传递行为,防止信息过载与低效沟通,确保每位成员能够在有限认知资源下高效获取与处理信息,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沟通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团队协作、外部客户对接、会议讨论、书面汇报及文档协作。
第四条 认知主权原则 每位成员均拥有其专注力与理解力的认知主权,不容侵犯。任何沟通行为不得以牺牲他人的认知资源为代价。信息必须经过精炼与总结的加工程序,方可提交至团队渠道。
第二章 沟通基本原则¶
第五条 场景判断义务 沟通发起人应当根据沟通对象的身份、关系阶段和信息需求判断沟通场景类型,并据此选择沟通方式与信息颗粒度。未作场景判断即发送信息,视为沟通失责。
第六条 对象适配原则 沟通方式应当根据接收方的信息接收能力与预期进行调整。同一内容面向不同对象时,应当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与信息结构化程度,不得以"我已经说过了"为由省略必要的适配。
第七条 渠道匹配原则 沟通渠道的选择应当匹配沟通内容的性质与紧急程度。日常协同使用消息渠道,正式沟通使用邮件或书面备忘,复杂讨论使用会议。不得将正式决策过程简化为碎片化消息。
第三章 内部沟通¶
第八条 内部沟通定义 内部沟通,指公司成员之间以完成组织任务为目的的信息传递行为。内部沟通发生于共享组织上下文的环境,发送方与接收方默认具备共同的业务背景知识。
第九条 精简优先原则 内部沟通应当以最低信息量完成意图传递。发送方应当基于双方共同已知的上下文进行表达,不重复接收方已知或可从上下文推测的信息。过度详细的内部沟通视为对接收方认知资源的浪费。
第十条 材料预期原则 内部沟通中,发送方有权合理预期接收方会查阅随附的参考材料。发送方的义务止于将所需材料附于沟通信息中,并明确指示查阅位置。接收方有义务在回应前查阅随附材料。
第十一条 默认知悉规则 内部沟通中,接收方因未查阅已明确附上的材料而导致的理解偏差或执行错误,由接收方承担相应责任。发送方不得利用本规则规避信息传达的完整性义务。
第十二条 流程从简规则 内部沟通的流程设计应当从简,减少不必要的审批节点和信息中转。同部门内沟通宜直线传递,跨部门沟通宜指定单一对接人汇总。
第四章 外部沟通¶
第十三条 外部沟通定义 外部沟通,指公司成员与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公众等非公司正式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行为。外部沟通发生于缺乏共享组织上下文的环境,发送方须承担信息适配的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零起点说明义务 外部沟通中,发送方不得预期接收方具备公司的业务背景知识。所有涉及公司内部术语、流程、产品或制度的内容,应当以接收方可理解的方式说明。简称、缩写、内部代号须在外向沟通中展开或搭配说明。
第十五条 零理解负担原则 外部沟通的信息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没有事实错误——发送方应当对所传递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传播未经核实的内容。
(二)没有理解负担——发送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背景信息和上下文,使缺乏组织共同知识的接收方能够准确理解信息的意图和内容,无需猜测、追问或自行查证。
(三)无需多余修饰——外层沟通应以准确传递信息为唯一目标。不得为追求表面的友好、礼貌或专业形象而在信息之外添加不必要的修饰。需要表达不满或纠正时,应当直接、明确地陈述事实和要求。
第十六条 附件辅助原则 外部沟通不得假设接收方会阅读附上的材料。发送方应当将核心结论与关键依据在正文中直接陈述,附件仅作为补充佐证。
第十七条 沟通保障义务 面向外部人员的沟通,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沟通文档应当具备完整的上下文说明,使新接手的人员也能理解来龙去脉;
(二)重要事项应当以书面备忘或邮件形式确认,不得仅以消息渠道传递;
(三)发送方应当预留充分的接收与反馈时间,不得以内部节奏压外部节点。
第五章 信息精炼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精炼义务 成员是沟通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在信息传递前进行深度思考与信息提炼。技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AI对话工具)为辅助手段,不应成为简化思考或推卸责任的借口。
第十九条 摘要规则 向团队渠道传递信息时,应以五百字以内的摘要形式呈现。禁止将AI对话原文或未经处理的原始信息原文发送至团队渠道。
第二十条 违规认定 违反前条规定,无节制地向团队渠道发送未经处理的原文信息,视为信息倾泻,构成对他人认知主权的侵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章程效力 本章程经公司治理机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章程之解释,应遵循认知主权保护之基本原则。各项条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正当信息交流或阻碍高效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