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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章程依据《量潮科技基本章程》制定,旨在建立公司商务报价的标准化原则与流程,确保报价决策科学合理,支撑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条 目的 为规范商务报价行为,平衡项目价值与客户关系,建立以稀缺性为导向、以机会成本为参照的定价体系,避免因单次报价失误影响长期合作格局,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面向客户的服务项目及产品的报价活动。各业务线可根据本章程框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业务线的报价细则。

第二章 定价原则

第四条 稀缺性定价原则 公司报价应以服务的稀缺性而非成本为定价基础。稀缺性越高的服务,定价应相应提高。成本仅作为下限参考,不构成定价的上限约束。

第五条 机会成本参照原则 报价应参照机会成本而非会计成本。当承接一个项目意味着放弃其他潜在项目机会时,报价应覆盖所放弃机会的价值。单次项目的报价决策不应仅看该项目的会计盈亏,还应考虑其对后续合作的影响。

第六条 创新溢价原则 对于包含新模式、新方法或新技术要素的服务,应设定创新溢价。创新溢价反映客户获得的前瞻性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创新溢价的设定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服务模式的差异性与先进性; (二)客户可感知的额外价值; (三)市场同类创新服务的定价水平。

第七条 长期关系定价原则 公司定价应考虑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对于具有持续合作潜力的客户,可适度让利以建立合作关系,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首次合作价格不低于保本线; (二)后续合作有明确的涨价路径与预期; (三)让利幅度在内部审批权限之内。

第八条 确定性优惠与紧急性溢价原则 公司定价应区分确定性需求与紧急性需求。为确定性需求提供优惠,为紧急性需求收取溢价。具体执行规则如下: (一)客户提前预定并支付定金的,可享受价格优惠,优惠幅度由各业务线确定; (二)客户要求在正常交付周期外缩短时间的,应收取加急溢价,溢价幅度按工作量与稀缺性评估确定; (三)预订优惠与加急溢价的具体比例以报价档案为准。

第九条 现金流优先原则 在同等利润水平下,应优先选择现金流更优的报价方案。现金流的优先顺序为: (一)一次性全款支付优于分期支付; (二)短期项目优于长期项目; (三)高首付比例优于低首付比例。

第三章 定价要素

第十条 工作量评估 报价的基本参考要素为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力投入:参与人员数量、投入时长、所需技能层级; (二)时间跨度:项目周期、关键里程碑排布; (三)管理成本:项目协调、客户沟通、质量控制的资源投入。

第十一条 稀缺性评估 报价的溢价要素为项目的稀缺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难度:所需专业知识的深度与独特性; (二)资源稀缺: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在市场上的可获取性; (三)替代成本:客户寻找替代供应商的转换成本; (四)时效压力:客户对交付时间的紧迫程度。

第十二条 创新溢价评估 报价的创新溢价要素应包括: (一)模式创新:服务流程、交付方式或商业模式的创新程度; (二)先发优势:客户因率先采用该服务而获得的竞争优势; (三)品牌价值:合作对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的作用。

第十三条 长期合作价值评估 报价的长期价值要素应综合考量: (一)客户战略价值: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影响力; (二)持续合作潜力:客户未来可预期的项目规模与频率; (三)示范效应:该合作对其他潜在客户的带动作用。

第四章 基准价格

第十四条 客户分类 公司报价应根据客户类型分类设定。客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客户; (二)高校客户; (三)学生客户; (四)其他类型客户。 不同类型客户的定价标准由各业务线在本章程框架内制定。

第十五条 人员分级 公司实行服务人员分级定价制度。人员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首席; (二)资深; (三)高级; (四)中级; (五)初级。 各等级人员的定价标准根据其专业能力、服务内容与市场行情分别设定。

第十六条 差异化定价 公司应根据客户类型与人员等级的组合,制定差异化的价格体系。定价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面向学生客户可设定优惠政策,优惠幅度由业务线根据成本与市场情况确定; (二)具备资深及以上等级或承担高复杂度项目的人员,可启动溢价报价,溢价幅度及审批流程按本章程第十八条执行; (三)各业务线应定期评估价格体系的合理性,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报价流程

第十七条 初步评估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第三章所列要素,完成工作量与稀缺性的基本评估,并根据需要纳入创新溢价评估与长期合作价值评估,形成初步报价区间。初步评估应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后续审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批 初步报价须经内部审批后方可向客户提交。审批层级根据报价金额与报价类型分级设置: (一)标准报价:由业务线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报价:超过管理层规定的金额标准,或涉及创新定价与溢价报价的,须经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让利报价:低于标准报价的让利幅度超过管理层规定的比例的,须经公司管理层审批。 本章所称金额标准与让利比例,由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服务的稀缺性与创新价值,塑造客户对价值的认知; (二)以长期合作为谈判导向,展示公司持续服务能力与成长趋势; (三)谈判中做出的价格调整须在审批权限范围内,超出权限的须重新审批; (四)谈判成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最终报价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章程效力 本章程经公司治理机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之解释,应遵循稀缺性定价之基本原则。各项条文不得被解释为强制低价或限制合理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