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章程依据《量潮科技基本章程》制定,旨在规范员工入职工作流程,保障入职手续完整、信息传递准确、新人融入顺畅。
第二条 目的 为确保新成员从 录用通知 确认到转正的全过程有序、可追溯,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与操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实习生、实训生)的入职工作。
第四条 入职的分类 入职按情形分为以下两类:
(一)常规入职——按招聘流程审批后正常办理入职; (二)特殊入职——经公司治理机构决议通过的特别安排。
第二章 入职准备¶
第五条 启动时机 入职准备工作应当自候选人确认接受 录用通知 之日起启动。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候选人确认接受 录用通知 后两个工作日内指定入职工作对接人。
第六条 通知义务 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入职意向后,应当及时通知用人部门,告知入职时间、岗位安排及需部门配合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入职前准备 入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薪资待遇确认与劳动合同准备; (二)制度规范文档准备; (三)团队协作工具账号开通(即时通讯、邮箱等); (四)交接汇报链条确认。
用人部门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部门职责分工说明文档; (二)当前主要工作与项目背景说明; (三)新人的初步分工安排; (四)需要接手的工作清单。
第三章 入职手续与培训¶
第八条 入职手续 新成员入职当日,应当完成以下手续:
(一)签署劳动合同; (二)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入职材料; (三)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 (四)办理工资卡登记; (五)领取办公设备。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同步开通新成员的系统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账号、企业邮箱、代码仓库及文档平台访问权限。
第九条 团队介绍 新成员入职当日,用人部门应当安排以下工作:
(一)由直属上级带领认识团队成员; (二)介绍团队协作方式; (三)明确对接人——包括人力资源对接人、技术导师、直接上级。
第十条 入职培训 新成员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进行以下内容的培训:
(一)薪资待遇说明; (二)制度规范宣导; (三)团队协作格式培训; (四)交接汇报链条说明; (五)议事规则培训。
用人部门应当进行以下内容的培训:
(一)部门职责与分工介绍; (二)当前主要工作说明; (三)新人的具体分工; (四)需要接手的工作交接。
如新成员通过笔试入职,应当将其笔试产出的工作蓝图或改写稿作为第一个工作起点。
公司应当提供第二大脑资料作为入职考核和学习材料,新成员应当通过自学资料掌握工作标准。
第四章 适应期与试用期¶
第十一条 适应期跟进 新成员入职后应当设置适应期跟进机制。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跟进:
(一)入职第 3 日,由人力资源部门确认手续完成情况与环境就绪情况; (二)入职第 1 周,由直属上级确认工作方向与团队融入情况; (三)入职第 2 周,由人力资源部门与直属上级共同评估培训效果,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安排。
适应期跟进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归档。
第十二条 试用期管理 试用期应当按阶段管理,分为以下阶段:
(一)熟悉期——入职第 1 周,目标是了解业务全景、团队分工与工具链; (二)上手期——入职第 2 至 3 周,目标是在指导下完成具体任务,逐步独立; (三)独立期——入职第 4 周起,目标是独立承担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安排 用人部门应当为试用期内的新成员指定导师。导师负责以下事项:
(一)提供工作所需的资源支持与示范操作; (二)定期沟通工作进展与困难; (三)参与试用期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 每个试用期阶段结束时,应当进行一次评估,判断新成员是否具备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评估标准为新成员能否按照工作标准独立完成该阶段预期的工作。
阶段评估由导师或直属上级给出书面反馈,新成员应当同步进行自评。
第十五条 流程调整 新成员成长速度远超或低于预期的,用人部门应当及时复盘原因并调整培养方案。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每季度回顾入职培养流程,沉淀可复用的经验。
第五章 入职确认与归档¶
第十六条 入职确认 新成员转正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直属上级、新成员三方共同确认入职流程完成情况。确认事项包括:
(一)入职材料是否齐全; (二)系统权限是否已开通; (三)培训记录是否完整; (四)工作交接与分工安排是否落实; (五)适应期跟进记录是否完整。
确认无误的,三方应当签署入职确认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经三方确认签字的,不得视为入职流程完成。
第十七条 文件归档 新成员转正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所有入职相关文件整理归档,包括但不限于:
(一)劳动合同; (二)入职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入职培训记录; (四)适应期跟进记录; (五)试用期考核记录; (六)入职确认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效力 本章程经公司治理机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章程之解释,应遵循保障新成员融入顺畅之基本原则。各项条文不得被解释为免除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法律义务。